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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经贸洽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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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概况
《泛珠三角区域深化合作共同宣言(2015年-2025年)》全文
日期:2023-06-28 浏览量:1457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下称泛珠合作)历经十载,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合作各方共同努力,泛珠合作机制日益健全,领域逐步拓宽,层次不断提升,作为促进我国东中西部联动发展的重大举措和新时期内地与港澳建立更加紧密经济关系的重要平台,为推动国内大市场的形成和区域协调发展进行了探索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

  党的十八大作出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泛珠区域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建设的重点区域,面向未来深化泛珠合作符合国家的战略部署,意义重大。

  为推动泛珠深化合作各类事项的落实,经各方政府协商一致,特制订2015年-2025年合作共同宣言。

  第一条  深化合作宗旨

  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规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参与合作的内地省区与香港、澳门更紧密合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合作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内进行。

  第二条  深化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互利共赢。各方本着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并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余协议各方有权根据法律、政策和需要,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项目。各方主动改善合作环境、扩大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推动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坚持区域合作发展的正确方向,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政策,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区域一体化建设,创造良好合作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参与合作。

  (三)开放公平、优势互补。在合作中坚持开放、公平和非排他性、非歧视性原则。打破地区分割,促进市场开放,加强沟通交流,促进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经济资源、产业建设、科技教育文化、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服务大局、积极创新。服从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体部署与规划和区域性改革开放规划与政策,并根据泛珠区域的优势与特点,大胆探索创新,勇于先行先试。增强合作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争取将泛珠区域合作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三条  深化合作要求

  在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下,各方政府着重从下列四个方面推动合作发展:

  (一)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动解决发展过程中相互关联的重大问题。

  (三)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共同推进,逐步构筑泛珠三角区域发展的区域品牌,增强区域的整体影响力、竞争力。

  (四)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深化合作领域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结合各方实际,重点推进以下领域合作:

  (一)基础设施。

  1.交通。加快构建适应区域合作发展要求的综合交通网络,逐步实现区域内交通运输一体化。

  ——公路。加强省际高速公路、国省道建设规划和港澳路网发展规划的衔接,加快跨省、跨境和出海通道的建设,构筑和完善区域公路交通运输网络。

  ——铁路。进一步完善区域内铁路发展规划,加快列入国家规划的跨国、跨省(区)铁路项目建设,共同推动高速铁路、快速铁路发展,构建区域铁路运输快达网络。

  ——航空。加强各地航空公司间、机场间的合作,增加区域内飞行航线航班,促进区域内客货快速运送。

  ——航运。研究制订区域航运发展规划,合力建设珠江—西江黄金水道和海上运输通道,深化沿江、沿海港口合作,促进区域内河航运、海运事业发展及与其他运输系统的衔接。

  2.能源。各方积极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内能源领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实施“西电东送”、“西气东输”等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能源建设项目的合作开发,鼓励省际间能源的产销合作,实现区域内资源优势与市场需求的结合。

  3.管道。积极推动区域内输油、输气管道建设步伐。

  (二)产业投资。各方承诺加强协调,营造公平、开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建立透明、便利、规范的投资促进机制。支持区域内企业间开展技术、生产、投资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套、共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提高整个区域的产业水平。

  (三)商务贸易。各方承诺加强信用建设,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区障碍,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鼓励区域内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共同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相关补充协议。在泛珠三角区域内推行工业制品和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的互认,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订合作,互相认同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促进商品自由流通。加强贸易便利化方面的配合协作。加强区域间口岸合作,提高通关效率。

  (四)旅游。各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区域旅游合作,共同策划和推广区域精品旅游线路,建立泛珠三角无障碍旅游区,打造区域旅游品牌;优化信息互通机制;共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区域旅游服务质量;深化旅游人才培训的交流和合作。

  (五)农业。各方同意建立稳定的粮食及其它农产品的购销关系,开辟区域农产品“绿色通道”,支持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机制,加强农业科技开发、特色农业开发,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促进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

  (六)人力资源。各方同意加强人力资源合作,开展劳动力供求信息传递交流和劳务输出输入组织合作,促进劳动力规范有序合理流动,协调解决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工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区域内劳动力素质。

  (七)科教文化。加强各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与教育资源应用的合作,加强文化和人才交流。加快推进科技文献、科技信息、专家库、动植物资源和水文资源等基础性科技教育资源的联网共享;加强协调,建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开发为主,逐步建立区域科技项目合作机制和成果转化平台,推进区域产业协作和战略合作联盟。

  (八)医疗社保。各方同意建立卫生防疫协作机制,一旦发生疫情,依法及时如实通报,协同疫病防控组织工作和疫病防治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

  (九)环境生态。各方同意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在清洁生产、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合作,制定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加大珠江流域特别是中上游地区生态建设力度,加大跨省(区)江河流域水环境协调保护,强化区域内资源的保护,提高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信息化建设。各方支持建设区域信息化交流网;加强与国家及国际相一致的电子商务规则标准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设;建立区域信息交流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信息技术包括物联网、云计算等的研发和应用合作,实现资讯和资源共享。

  (十一)金融。加强区域金融合作,进一步发展各方金融体系的互动、互补及互利关系,共同推进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上述合作领域所列仅为原则性内容。涉及各方或部分地方的跨省(区)具体合作项目,由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在其后的协议或合同中商定。

  第五条  政府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各方同意建立政府间的合作协调机制。

  (一)坚持9+2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按照轮流承办的方式,每年选定9省区一个省会城市或香港、澳门举行一次,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宜,审议重大合作项目目录,举行双边和多边会晤,务实推进区域合作。

  (二)建立政府秘书长会议制度。原则上在每届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结束后次月召开专项工作会。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行政首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协调推进重大合作项目进展,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编制推进合作发展的专题计划,并向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提交区域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

  在每届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前,召开秘书长协调会议,商议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的地点、内容和形式。

  (三)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区域合作日常工作,泛珠秘书处设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合作各方分别在发展改革委设立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办公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由特区政府确定相应部门负责。

  (四)建立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各方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商和与泛珠秘书处的衔接,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订详细的合作协议、计划,落实本协议提出的合作事项。

  第六条  创新合作平台

  各方认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是推动区域合作的重要平台,根据新的形势在如下方面进行创新完善:一是按照“联合主办、轮流承办”的方式,每两年在广州举办一次;广东省为固定承办方,每届确定一至二个省(区)为共同承办方。二是扩大参与的范围,邀请国内外著名企业、智库机构和专家学者参加。三是适当引入市场化资源进行运作。每届论坛暨经贸洽谈会的规模、形式由秘书长会议商议提出,报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审定。

  各方同意按照市场化和政府引导的运作模式,推动泛珠三角经贸洽谈会和泛珠合作园区等相关合作平台的发展,不断增强泛珠合作品牌的影响力。

  第七条  各方可以根据国家战略要求、泛珠合作扩展深化等,提出新的合作内容、合作方式,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第八条  本协议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于广州签署。一式十一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各方代表签字:
  福建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